办理采矿许可证联系我
矿山开采需要什么**才允许开采(矿产开采**办理条件)
办理采矿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不同情况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受理条件不同:首先是采矿权新设,需要合法登记企业;有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条件;矿区范围已经登记机关批准划定,并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不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叠;符合"三区"规划;达到*小开采规模。第二是采矿权延续,一需要依法拥有采矿权;二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第三是采矿权变更,符合矿产资源规划;采矿权属无争议; 无违法开采行为或对曾出现的违法开采行为已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并已结案; 采矿权人按规定缴交各种相关规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未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是采矿权**采矿权人和拟申请受让采矿权的企业法人;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
第十三条 开办国营矿山企业,分别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特定矿种的采矿许可证,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四条 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办法,个体采矿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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