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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开采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发布时间:2024-05-16

煤矿开采需要哪些证件

煤矿开采需要的证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

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授予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明。采矿权许可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建筑业施工企业进行生产、施工等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联系在一块,取得建筑施工**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招投工作来接相应工程。

扩展资料:

国土资源部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有


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从三个方面做了规定:

一是完善划定矿区范围管理。矿区范围的确定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应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

资源储量报告。矿区范围确定后,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该矿区范围内不再受理其他新的矿业权

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8年,中小型矿山不得超过4年。

二是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审批登记管理。申请采矿权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除三种情形外,

新立采矿权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采矿权新立、延续的采矿许可证,原则上依

矿山建设规模的大小分别给予30年、20年、10年有效期。

三是规范和完善采矿权变更登记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办理**变更登记:

1、采矿权部分**变更的。

2、按国家产业政策或矿产资源规划属于应关闭矿山的。

3、按国家有关规

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

4、采矿权抵押期内的。

5、采矿权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查封扣押,或公安、审计、税务、检察等机关通知不得**变更的。采矿权原则上不得分立,因开采条件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需分立的,应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分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煤矿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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