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转让,北京的需要联系
律所管理平台化
*后一点是律所管理平台化,这也是上述四个因素共同推动的结果。
我们会发现,随着律师行业的发展,我们经历了从个体律师到律师团队的发展,当前大家基本上都认识到团队化发展*起码可以实现协同发展,这也是部分律所不再接受个体律师而要求“律师必须加入团队”的原因所在。
但问题在于当前多数律师团队还是纯粹的以律师为主体的团队,在案源开发市场化、律师品牌IP化、法律服务产品化、客户运营社群化这些商务层面运作上并没有太多的经验。
而且随着客户运营社群化的推进,必然面临客户方方面面需求的解决,单纯依托一个团队的力量是非常有限的,需要在律所整体层面上配置律师、调配资源。这就涉及到新形势下,律所和团队之间的关系问题。
在这整个过程中,会产生两种发展模式:
一种是团队自我的发展模式,和律所之间是松散的“联盟关系”,更多依靠律师自己的人脉、资源、人员、资金、时间谋求发展。
虽然也能做好,但想象的空间很有限,也容易遇到发展瓶颈,必然自己所能掌握的资源人员都是有限的,以有限对无限,发展瓶颈会很明显;
另一种就是律所-律师团队的同步发展,律所搭建平台,赋能律师团队,律师团队的资源人员不仅**于自身掌握的。
而是借助律所的平台,充分调动、整合各类资源,谋求更好的发展,在团队发展的同时,律所也实现了同步发展,双方互为依托,再吸引更多的律师团队加盟,未来发展的空间是巨大的,远非单个团队所能比拟。
也是在这个背景之下,我们说“律所管理的平台化是未来的趋势”,瞄准的就是第二种发展思路。
而且目前行业中流行的公司制律所、一体化律所、律所中台建设无不是围绕“平台化律所”来建设的,不论采用的是哪种方式,*终看“律所能够给到律师什么,律所能不能帮助律师更好地发展,律所能不能实现和律师的同步发展”,这些才是真正的核心所在。
而在落地层面目前可以借鉴的模式是S2B2C的模式,这个模式实际上是阿里的参谋长曾鸣教授提出的,不过在我们律师行业已有实践。
比如*典型的就是庭立方的方式,庭立方相当于一个平台,也就是我们说的S,致力于刑事法律产品研发、刑事案源开发、刑事品牌打造以及数据沉淀,再以此赋能作为B端的刑事律师或者刑事律师团队,进而与刑事律师、刑事律师团队合作更好地服务C端客户。
我一直说庭立方是一家“没有分所的全国性律师事务所”,它所走的模式就是平台化律所的模式,也代表了律师事务所在未来十年发展的一个方向。
当然,我们今天说的还是未来十年的发展方向,相对于当下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是有一些距离的。
也难免会有些人不信,不过时间会检验一切。
而且能明显的感觉到这五大趋势已经不单单是趋势,实际上已经出现了一些成功的**,但还没有能成为律师行业的主流状态,也许从趋势到主流状态还需要一些时间吧!
不过好处是未来之门已经打开,我们今天能看到的,也是下一个十年需要着力去促成的事情。